云南一“老赖” 伪造1.5亿租赁合同对抗执行被诉
发布时间: 2018-06-27 16:39:30为躲避1.4亿元债务,避免巨额租金被执行,云南昆明一“老赖”串通地产公司老板伪造了一份长达20年的租赁合同,并且伪造了银行票据,不惜重金聘请律师帮忙作假,用好处费“拿下”仲裁员……然而,费尽心思的“老赖”最终把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6月19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嫌虚假诉讼罪案。据悉,这是昆明市首例虚假诉讼罪案。
“老赖”伪造20年租赁合同
今年44岁的安宁女子王某是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公司和普南特商贸公司的老总,生意做得风生水起。2012年11月,为了生意周转,王某等7人及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公司等5家公司共同向昆明市盘龙区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8600万元。
借款到期后,王某等人却没有按约还款,小贷公司将王某等7人及5家公司诉至昆明中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王某等人尚欠小贷公司借款本金6100余万元及利息1000余万元。
小贷公司借款一事尚未了结,王某和她名下公司又接到起诉状,因7000万元银行贷款未归还,其被西山农村信用社福海信用社告上法庭。判决生效后,2016年初,小贷公司和银行先后向昆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债务到期无法偿还,王某公司名下的银德大厦、拓东路96号两处物业的租金面临被强制执行。为逃避这1.4亿余元债务,继续收取巨额租金,王某找到昆明辉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何某,打算伪造租赁协议,演一出“虚假诉讼”来逃避执行。
谈妥“好处”后,辉盛公司与王某的两家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将银德大厦和拓东路96号两处物业整体租给辉盛公司,租期长达20年,租金1.5亿元,他们还把合同的签订日期倒签至2012年底,将签订时间挪到借款前。
准备好这些,王某认为已经天衣无缝了,可在何某的律师朋友薛某看来还远远不够。为让两份租赁合同看起来更合法,何某向王某引荐薛某来操作此事,并给其65万元作为报酬及操作此事的费用。
薛某提出,可以通过仲裁来确定两份租赁合同于2012年生效,王某与何某接受了薛某的建议。2015年9月,双方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对租赁合同进行仲裁。
根据两名涉案仲裁员的证词,在仲裁过程中,两名仲裁员已经发现了案件证据存在问题,但因为收了“好处费”,两名仲裁员仍作出了虚假仲裁结果,以仲裁的形式对虚假租赁合同进行了法律确认。
随后,王某还伪造了两方公司之间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定金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
虚假合同披上了合法外衣后,为让巨额租金不被强制执行,王某和何某向五华区法院、昆明中院提出了给付之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辉盛公司主张他们才是“合法”收租人。
昆明中院受理执行异议之诉后,中止了案件的执行。小贷公司不服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撤销了昆明中院的中止执行法律文书。随后,涉案的两名仲裁员因涉嫌犯虚假仲裁罪被调查,真相才逐渐浮出水面。
当庭认罪 造假只为收租金
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辉盛公司代理人、王某、何某坐上被告席。公诉机关官渡区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责,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
法庭上,辉盛公司代理人及王某、何某都表示认罪。“当时公司经营困难,虚假诉讼的目的是想继续收取这两处物业的租金。”王某说。
“你们收取租金后如何分配?”面对法庭提问,何某说:“当时我们约定,如果成功对抗了债权人,租金收益王某占60%,我占40%。”
庭审中,王某、何某的辩护人都认为该案不构成情节严重。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该案中虚假诉讼的行为仅是在一段时间内让两家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最终省高院撤销了昆明中院的判决,驳回辉盛公司诉讼请求,债务纠纷案件已得到顺利执行,事后双方也达成了执行和解,应属于犯罪未遂。
另外,王某实际上没有非法获利,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也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是高龄产妇,还在哺乳期内,依法不适宜判实刑关押。
对此,公诉人不予认可,认为该案不属于犯罪未遂,且已经构成情节严重。公诉人表示,王某作为辉盛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逃避合法债务操控该公司捏造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活动;何某作为辉盛公司40%股份实际持有者,为牟取非法利益,与王某一起参与策划捏造证据,并积极参与诉讼活动。
另外,该案被告人通过虚假诉讼对抗合法债权,金额超过1.4亿元,数额巨大,且虚假诉讼涉及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涉及仲裁委员会和三级法院,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