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院“限高令” “老赖”拒执终领刑

发布时间: 2019-07-16 17:56:16

欠钱不还,却将自己的3个孩子送进收费高昂的私立学校读书,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认定这名“老赖”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2016年,北流市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梁某强、杨某、梁某236万余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某献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杨某献均未履行义务,梁某强等3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北流市法院向杨某献送达报告财产令、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杨某献收到法律文书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并且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将3个子女送到收费昂贵的私立学校读书。北流市法院依法对杨某献采取强制措施,两次对其予以司法拘留,但杨某献仍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杨某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北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献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将子女送至高消费的私立学校就读,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杨某献的其他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法官说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妨碍司法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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