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关于印发灵璧县诚实守信红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09 16:47:07

灵璧县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现将《灵璧县诚实守信红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灵璧县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灵璧县诚实守信红名单社会公示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进一步增强守信激励机制作用,根据《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中共灵璧县委灵璧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实守信红名单社会公示,是指将本县范围内经依法认定,并已确定向社会公示或已向社会公示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诚实守信行为信息,列入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县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并通过“信用灵璧”等媒介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建立诚实守信红名单社会公示会商协调机制,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信用办)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组织检查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协调诚实守信红名单社会公示中的相关问题,促进各单位共享诚实守信红名单信息,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力度。

第四条 诚实守信红名单社会公示按照“及时报送、分级负责、规范审核、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诚实守信红名单信息的来源包括:

(一)国家、省、市依法依规组织评选或认定,并已确定向社会公示或已向社会公示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的荣誉信息;

(二)县委、县政府及县有关单位依法依规组织评选或认定,并已确定向社会公示或已向社会公示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的荣誉信息;

(三)各乡镇、开发区党委、政府依法依规组织评选或认定并已向社会公示或已确定向社会公示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的荣誉信息;

(四)其他依法获得或认定的诚实守信红名单。

第六条 县级诚实守信红名单,由县级认定部门报送,联合认定的由牵头部门报送;其他依法获得或认定的诚实守信红名单,由相关机构报县信用办同意后公示。

第七条 各报送单位应在诚实守信红名单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八条 县信用办负责诚实守信红名单的收集和管理,及时通过“信用灵璧”向社会公示。同时推送到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诚实守信名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的姓名、个人身份证号(公示时需隐去月、日号码段);

(二)荣誉名称;

(三)荣誉认定的机关或者单位名称和认定文号;

(四)荣誉认定的时间;

(五)其他依法可以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 诚实守信红名单公示原则上不设有效期。认定或报送单位明确有效期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社会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对公示的诚实守信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复核和处理。复核后认为异议属实的,认定单位将处理结果告知县信用办,停止或补充公示内容并发布更正通知。异议不成立的,认定单位将处理结果告知县信用办,维持原公示内容。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复核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被公示的诚实守信红名单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公示:

(一)有效期届满的;

(二)公示期内,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因产生较重以上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取消公示的;

(三)异议经复核属实的;

(四)其他可以取消公示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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